专业代办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PE)的设立、备案。
基金管理型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一次性缴齐;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3、名称核准为:北京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可核定为:北京 XXXX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
2、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6、对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要求: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7、从业人员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和管理经 验,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一种投资组织。可通过具有合法的信托机构(或银行)作为平台向基金认购者募集并能够具有资金安全性,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募集到资金。